√ 属于重点就业群体。
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 取得
《工商营业执照》或种植(养殖)合作社执照,
属于本人开办的且在本旗境内经营的经济实体,有经营场所和规模(要实地查看)。
√ 除
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
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需要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5%),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抵押、保证其中一种的担保方式,具体何种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
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就业失业登记证》、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年末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失业证、
企业录用人员花名册、最近一期社保缴费核定单、缴费完税凭证、最近一期人员工资表。
携带材料到旗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就业服务窗口)申请,
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合格后,经办银行将电话通知申请人提供材料办理贷款。
个人创业者每人最高可贷 30万元,使用期限为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
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最高可贷400万元,使用期限为2年。累计享受创业贷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
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150BPs执行,
借款人承担贷款实际利率50%的利息部分,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